公屋居民因拒絕或忽略提供資料被法庭定罪!於兩宗檢控案件中,兩名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居民各因拒絕或忽略申報他們的香港住宅物業擁有權,同樣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罰款一萬兩千元。房屋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居民,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
公屋|柴灣兩居民隱瞞持有香港物業
兩名分別居住於柴灣興華(二)邨及柴灣邨的公屋居民,在二○二二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均申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其後調查揭發,興華(二)邨居民案發時聯權擁有一個位於長沙灣的住宅物業,而柴灣邨居民則獨自擁有一個位於柴灣的住宅物業。該兩名居民因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7(a)條而被檢控,並於五月二十八日被東區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
判社服令兼罰款!房屋署再收回公屋單位
裁判官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及閱讀感化報告後,判兩名被告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罰款一萬兩千元。
房屋署早前已收回柴灣邨的公屋單位,亦已向興華(二)邨租戶發出遷出通知書以收回該公屋單位。
必須準確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
房屋署發言人表示,作為釐定租金以及審核續住公屋資格的基礎,住戶必須準確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因此,在向香港房屋委員會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時,住戶應先仔細閱讀入息及資產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並按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以填寫相關資料。
或因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
否則,住戶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或因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觸犯第27(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房屋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甚至收回他們現居的公屋單位。
全方位打擊濫用公屋行為
房屋署發言人強調,社會普遍認同房屋署打擊濫用公屋資源的工作,房屋署會繼續採取多管齊下及風險為本的措施,全方位打擊濫用公屋行為。房屋署亦會對證實濫用公屋和違反租約或相關政策的租戶採取果斷的租約管理及執法行動,確保珍貴的公屋資源能給予最有需要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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