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香港會計師公會刊載了稅務局與會計師公會舉行的2023週年會議紀錄,公佈彼此在稅務問題上的討論意見。當中,有關利息收入的相關稅務處理,稅務局提供了指引。
稅務局就利息收入的稅務處理提供指引
根據《稅務條例》規定,凡任何人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須就其利潤徵收利得稅。一般情况下,除財務機構外,在香港經營的公司賺取得自香港的利息收入,較大機會被當作應課稅收入。
稅務局會以「作業驗證法」,即在確定某項利潤的稅務來源時,會考慮納稅人進行了哪些運作,以及這些運作是在何地産生,來作為確定利潤來源地的默認指導原則。
定性普通的貨幣貸款
就利息收入而言,除財務機構外,稅局通常會以簡單的「提供信貸」測試方法,即向借款人提供信貸的地方及向借款人提供貸款,以取得利息的地點,來判斷一般納稅人由「普通的貨幣貸款」産生的利息收入的來源地。
在週年會議中,稅務局再次表明,其將考慮所有相關事實,以判斷納稅人貸款行爲是否屬於「普通的貨幣貸款」。
如果公司不是金融機構,亦未從事借貸或集團內部融資業務,僅偶爾借貸其自身的盈餘資金,將較大機會被定性為「普通的貨幣貸款」。相反,若是先借款才能放貸,稅局會較大機會認為該行爲不屬於「普通的貨幣貸款」。
三個情景分析
基於以上,稅務局在週年會議中舉例就不同情況分享其看法:
情景一:倘若香港公司使用自有盈餘資金,向其子公司提供一筆100萬港元的計息貸款,稅務局較大機會視之為「普通的貨幣貸款」,因此適用「提供信貸」測試。
情景二:倘若香港公司使用其母公司增資注入的資金,向子公司提供一筆100萬港元的計息貸款,只要增資未涉及借款或其他融資安排,則該資本較大機會被視為公司的自有資金,仍適用「提供信貸」測試。
情景三:倘若香港公司使用其母公司提供的免息貸款,向子公司提供一筆100萬港元的計息貸款,稅務局認為該公司的借款和轉貸行為一般不會被視為「普通的貨幣貸款」,「提供信貸」測試方法亦因此不適用,而要以全面的「作業驗證法」分析該利息收入是否應課稅收入。
徵詢專業稅務顧問意見
由於非財務機構的借貸行爲可以複雜多變,筆者建議,企業進行這些行爲前,可以徵詢專業稅務顧問的意見,以减低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作者簡介:馮南山是連城集團的合夥人,香港會計師公會及澳洲會計師公會會員。馮南山自2012年創立連城集團,目前在香港﹑深圳﹑北京﹑瀋陽﹑上海﹑ 新加坡﹑澳洲共有七個辦公室。連城集團由一班來自不同背景和範疇的會計師所組成的專業團隊。七年間,已為超過3000家公司提供企業服務,包括基金及信託設立服務﹑離岸公司成立、秘書會計服務、稅務籌畫、財務盡職調查、內部監控和上市諮詢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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